台電公司實施電力回收作業,收購太陽能發電,剩餘之電力,內容如下。
太陽光電系統併聯用戶,經自用後尚有餘電且願意回售台灣電力公司者,可依據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」與台電公司簽訂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」,以維權益。
貴單位設置完成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,若該系統所發電能經自用後尚有餘電,且願意回售台灣電力公司者,可依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」與台電公司簽訂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」,以維權益,隨附該作業要點及購售契約範本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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